生態環境部擬廢止17部規章、176件規范性文件

2026-07-20 16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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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記者從生態環境部官網獲悉,7月15日,生態環境部就擬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、擬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。本次清理共涉及擬廢止規章17部、修改規章11部,擬廢止規范性文件176件,旨在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》,維護法治統一。

  根據編制說明,2026年3月—4月,生態環境部研究制定《生態環境法典涉及文件清理、配套規定制修訂工作方案》。4月—5月,征求相關司局意見,并進行綜合評估。涉及聯合發文單位或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,同步征求意見。6月,形成《生態環境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》《生態環境部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(征求意見稿)》。

  本次擬廢止的17部規章主要分為三類情形:

  一是與生態環境法典有關規定不一致。例如《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》,主要內容為各類“重點排污單位”如何確定,而生態環境法典落實“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”要求,統一使用“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”概念,將“重點排污單位”概念整合納入其中。

  二是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者替代。例如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》被《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》替代。

  三是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。例如《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》,12369環保舉報熱線已全部歸并至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。

  同步開展一攬子修改的11部規章,聚焦與生態環境法典明顯不一致的規定,主要從四方面調整:

  一是援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等法律作為制定依據或者處罰等依據的,統一修改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》。

  二是將“環境影響評價”“突發環境事件”等重要制度表述,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統一修改為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”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”等,將納入一攬子修改規章中的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”統一修改為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”,未納入一攬子修改規章中的部門名稱暫不修改。

  三是修改或者刪除與生態環境法典不一致的行政處罰規定。

  四是銜接生態環境法典和其他重要法律修改,如在《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》中,將禁設入河排污口的“風景名勝區水體”修改為“自然保護地水體”。

  擬廢止的176件規范性文件主要涉及的情形有:與法典有關規定不一致、上位規定已修改或廢止、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替代、階段性工作已完成、相關職能已調整至其他部門、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。

  生態環境部擬廢止的17部規章

  1

 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(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7號)

  2

 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8號)

  3

  全國環保系統六項禁令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0號)

  4

 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6號)

  5

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)

  6

 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)

  7

 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(環境保護部、質檢總局令第10號)

  8

 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(環境保護部令第15號)

  9

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(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)

  10

  環境監察辦法(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)

  11

  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辦法(環境保護部令第23號)

  12

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、停產整治辦法(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)

  13

 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(試行)(環境保護部、農業部令第46號)

  14

 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(生態環境部令第27號)

  15

  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(國家核安全局令第1號)

  16

  核電廠換料、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(1994年3月2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)

  17

 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證件管理辦法(環境保護部令第24號)

來源:中國環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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